您的位置: 首页>制度规范>正文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03-22]  来源: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湘一师校字〔2017  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全面审计监督管理,合理合法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造价,确保工程项目审计质量,促进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经费、自筹资金(含二级单位)、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基建处、后勤处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结算初审工作。审计处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及结算的终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范围

(一)《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及其附件1《工程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审计。

(二)学校财务预算及各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修缮、绿化等工程且造价在 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万元以下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审定,审计处负责对其抽查审计并出示审计结论。严禁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审计。

(三)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审计。

(四)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控制价(标底)、预算审计。

(五)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六)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

第五条 审计方式分为审计处内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两种。

第六条 原则上不受理如下几种情况的工程项目审计:

(一)对经费来源不落实的项目。

(二)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修缮改造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 5 万元以上、绿化工程项目造价2万元以上未进行招投标且未经校领导批准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三)对结算资料不完整的项目。

    (四)其他不符合审计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需报审计处审计的工程项目必须填写“工程项目审计送审单”,并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其单位公章。

(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工程项目结算的初审材料,经合同承包施工方认可同意后送审计处审计。

(三)审计处对受理的工程审计资料进行签收,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符合审计程序、资料完整的工程项目结算,由审计处按照工程项目审计流程(附件1:工程项目审计流程)组织实施审计。

(五)审计完毕,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初稿,与合同承包施工方见面,如合同承包施工方对结算造价没有异议,则签字认可;如有异议,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或按有关程序向造价咨询管理机构提请复审。

(六)审计处对审完毕出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审批表”。审批表上应有合同承包施工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其单位公章后,按学校规定程序送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学校项目主管领导、学校审计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并签发。审计处根据审批表出具工程项目结算内部审计报告书。

第八条 审计要求

(一)基建处、后勤处年初应将年度工程项目立项计划、调整计划及时报送审计处。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必须有审计人员参与。

(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技术交底、主要工作例会、基础工程(含隐蔽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必须有审计人员参与监督。

(四)工程项目中设备购置、非标材料和新型材料的采购定价工作必须有审计人员参与监督

(五)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提交审计的结算资料要求如下:

工程承包合同或有关协议原件;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标底及经审计的预算资料;

合同承包施工方投标书(商务标及技术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开工通知书、基槽验收单、基础验收单、主体验收单、竣工验收单等资料原件;

完备的竣工图纸一套、竣工图须加盖竣工图章并且有设计和施工管理人员及主管处领导签字,实施监理的项目还需总监和监理部签字盖章;

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签证及有关验收记录原件。设计变更资料应有设计人员、监理人员、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施工变更、签证和验收记录必须文字说明具体情况,注明变更事由、变更内容。签证要有明确的数量、规格和质量要求及签证时间。隐蔽工程签证还必须有现场施工员、结算员及审计处有关人员签字,并提供现场拍摄照片或视频资料作为辅证材料;

结算书原件应含工程计算式、钢筋分析表、结算表、取费表、材料价差调整、材料询价表、结算编审依据等资料。结算书应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和初审审核情况说明。

(六)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和结算人员应及时配合审计处做好审计工作。

(七)工程项目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送审(特大项目除外)。学校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合同承包施工方当年需要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在当年1030日之前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核,对未能按规定时间送审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八)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初稿出来后,审计处通知合同承包施工方进行核对,双方在10日内核对完毕,超过30日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将所有结算资料退回送审单位。

(九)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付款。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主审和复审制。主审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工程造价负责,并提出初步的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复审人员对工程项目结算进行抽样审计。结算审计报告必须有主审人员、复审人员、主管处领导签字。

第十条 由学校管理部门负责的工程项目结算初审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管理,促进工程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拨款、学校和二级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资金来源安排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100万元以上、修缮改造工程投资估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校审计处负责全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的审计和审计组织工作。审计处开展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需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进入建设成本。

第五条 审计处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工作,按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落实审计意见。

第二章 开工前的审计

第六条 开工前审计是指对拟立项目的决策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勘察)、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环节的跟踪审计。

第七条 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投资是否纳入国家和学校的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二)设计(勘察)是否按学校(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选择设计(勘察)单位。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设计(勘察)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进行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有无因设计深度不够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三)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是否采用招投标选择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投标项目的实际状况。控制价(标底)的编制方法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投标等违规操作现象。

(四)工程开工前有拆除工作内容的,拆除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是否有详细的清单并经过审计确认后进入学校财务帐。

(五)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第三章 施工期间的审计

第八条 施工期间的审计是指项目在施工期间,审计对工程造价、现场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工程索赔、阶段性验收等事项的审计。

第九条 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如:工程造价控制制度、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工程索赔制度等。检查是否严格按设计图纸、合同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组织施工。

(二)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需要核准的隐蔽工程在进行下一工序前,是否有审计人员参加验证核实。

(三)工程变更签证单是否按学校(采购)招标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审批手续和签证权限进行签证,签证单所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数量、变更日期等是否真实、完整、合理。

(四)需由业主确定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等,是否有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询价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五)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是否有审计人员参加。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准确。

(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清单计价规范要求。

(三)工程招投标控制价(标底)和实际工程造价情况的差异;工程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相一致。

(四)工程项目竣工后,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结算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五)合同履约情况。

(六)与工程竣工结算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二)建设项目概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三)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它投资支出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

(五)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的情况。

(六)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

(七)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合法、完整情况。

(八)未办理财务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工作,做好文字记录,每个审计阶段结束后,出具审计意见,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指派跟踪项目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跟踪审计工作,经授权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审计行为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确保社会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学校内部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4年第19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51号文)、《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文)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其他院校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组织。

第三条  凡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结算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都必须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并接受省教育厅内部审计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招标控制价(标底或上限值)由基建处、后勤处和审计处分别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编制,最后由审计处综合评定。

第四条  委托审计方式包括全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两种方式。

第五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程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 审计处立项(附件1);

② 选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③ 审计处指定专人办理项目资料移交手续,协助、跟踪督促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负责组织项目对审和协调;

④ 中介机构根据对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归还资料;

⑤ 计算审计费用,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  受托中介机构应自行完成全部工作任务,负责全部审计工作质量并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完成部分工作。在承担委托项目期间,受托中介机构应接受学校审计处的指导和复核,对提供的审计报告和结论承担相应的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托中介机构不得私自与施工单位接触,不得合谋损害学校利益,必须将一审的工作底稿提供给学校审计处。

第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外审费用参照《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981号)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和受托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第九条  审计费支付方式

基本审计费用和在核减额5%以内的部分由学校支付计入工程造价,超过5%以上的部分从审计处单位基金里开支。(附件2

第十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约定合同承包施工方报审工程结算误差不得超过5%。超过5%的部分由学校向合同承包施工方按核减额的5%收取审计费用,并按以下比例收取违约金:

① 大于5%小于等于10%的按核减额的10%

② 大于10%小于等于15%的按核减额的20%

③ 大于15%的部分按核减额的30%

对由于合同承包施工方错算、漏算而形成的核增部分,按核增金额的10%取审计费用。

从合同承包施工方计取的审计费用和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里扣减计入审计处单位基金。(附件3

此约定作为单独条款写进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以后学校所有的工程项目均照此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工程项目委托外审立项表

编号【20XXXX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及类型

□新建    □维修改造 

建 筑 面 积             

      投资规模(预算)            万元

施工单位

 

施工期限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送审金额

(大写):

委托审计        

□工程结算审

□ 全过程审计

审计类别

□ 初审        □ 复审     □ 终审

拟委托中介  机构名称

 

审计费用

基本费用

 

核减提成

 

审计处意见

领导批示

备注

附表2:

委托外审费用支付表(支付给中介机构)

受托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送审金额

A

核定金额

B

核减额

C=A-B

核减率

C/A

审计费用

D=基本审计费用+C*协商的比例

由学院支付

E=基本审计费用+A*5%*协商的比例

审计处支付

F=D-E

经办人:       审计处负责人:          主管院领导:

 

附表3:

审计费用表(从施工单位提取)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送审金额

A

核定金额

B

核减额

C=A-B

核减率

C/A

计提审计费用

D=(C-A*5%)*5%+核增金额*10%

计提违约金

A(10%-5%)

A(15%-10%)

C-A*15%

比例10%

金额额

比例20%

金额

比例30%

金额

 

E

 

F

 

G

合计

D+E+F+G

经办人:         审计处负责人:          主管院领导:

上一条: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四项制度(征求意见稿)

下一条: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