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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03-22]  来源: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 湘一师校字〔2017  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资金、财产和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财务收入审计、财务支出审计、结余及其分配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编制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经学校领导审查批准;是否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在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

第六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是否严格控制非独立核算单位银行帐号开立,充分发挥财务处服务与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无损失浪费、虚列虚报、以领代报和违反规定滥发钱物问题及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第八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 涉及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无违法乱纪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它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借出款有无借给与学校无经济联系的单位;是否控制周转金借出的限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建立健全存货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等问题;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帐账、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七)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借入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学校提取和设置的其它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收支是否有计划,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上报表的格式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程序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章关于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原则上对学校一级机构每年审计一次,对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每两年审计一次。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方式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各级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四)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等;

(五)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处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第一师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意见,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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