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四个文件
各二级单位: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办法》《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等四个关于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文件已经学校2018年第 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 年 月 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党政主要中层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统战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二)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讨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研究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重要问题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决定;
(四)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六)讨论决定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二)根据联席会议讨论情况拟订年度计划草案并向校长报告;
(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向成员单位征询议题,召集联席会议;
(六)其他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组织统战部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党政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必要时可临时提出增加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商议决定;
(二)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通知被审计的党政中层领导干部和相关单位;
(三)将被审计的党政中层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通报、提供给审计处;
(四)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中层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七)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工作安排,及时查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二)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三)将与财经工作有关的线索、举报以及检查结果等材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处;
(四)对审计处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进行检查;
(五)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六)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中层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人事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三)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九条 财务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规定、决策和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提出落实整改措施;
(四)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五)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十条 资产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协调参与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报表、文件记录、会议纪要、合同、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二)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三)通报资产与审计相关的上级政策、 文件要求和有关信息,研讨相关审计对策。
(四)针对被审计单位或经济责任人存在的有关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五)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以及组织部的委托,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二)在实施审计前,征求纪委办公室、组织统战部等单位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和其任职单位的情况;
(三)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工作的行为,经主管校领导授权后依法进行处理,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在学校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党政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党政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形成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提交委托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
(六)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制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汇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作为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工作方式主要为:
(一)以会议的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或决定事项等;
(二)成员单位之间就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向主管校领导请示或汇报。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一般由审计处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相关成员单位征询议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议事规则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规定。
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回避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如遇需研究或协调的具体事项,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商议。
第十五条 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具体落实,有关落实情况需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中层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教研院所)、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中层领导干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告知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或所在单位经济职能发生变化时,对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书面告知。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应履行的经济职责,自觉接受组织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主动配合审计处工作。
第二章 告知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应实行分类指导,依据二级单位的性质、职能等因素确定,具体包含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必须禁止的经济行为。
(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
2.制订、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
3.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4.实行单位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
5.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6.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对外投资管理;
8.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管理;
9.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等采购合法合规;
10.单位作风和廉政建设管理;
11.中层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
12.其他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必须禁止的经济行为
1.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2.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资金和资源;
3.违规扩大收费范围,滞留、截留和挪用应上缴学校的收入,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
4.坐支资金,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5.擅自转让和变卖处置国有资产;
6.离任时不按规定办理移交公有财物手续;
7.在投资项目中不按合法、合规程序进行;
8.擅自出租、出借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
9.对拨付其他部门或科研工作者的专项资金监管、检查
不到位,出现挤占和挪用等行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和避免的行为。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到新岗位或单位经济职能发生变化时,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告知其任期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对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在中层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任职内离任时,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经济责任工作安排,有计划地建议审计处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对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
第九条 审计处接受委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依照审计程序将审计结果告知被审计责任人和被审计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界定和区分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二级单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2 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教研院所)、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中层领导干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中层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二章 交接内容
第五条 经济事项交接内容主要包括人事与机构、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档案资料等方面。
(一)人事与机构
1.单位的职能职责;
2.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编制;
3.领导职权;
4.干部任用和干部处分等情况。
(二)财经工作
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
2.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发
票专用章等;
3.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4.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5.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
6.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财经管理规定,建立及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7.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三)财务状况
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
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
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4.经清查盘点后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
产的数量及状态;
5.离任中层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财物。
(四)遗留问题
1.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
2.或有纠纷、或有负债、潜在风险、账面未能反映的潜在债务等问题;
3.尚未完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
(五)档案资料
1.各种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会计报表、预(决)算、经济合同、重要请示及批复、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音像图片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2.在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计划调整、变更签证、工期进度、价款支付、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三章 交接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经济事项交接原则上与离任交接同时进行。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党政主要中层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实施。
(一)单位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单位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
(二)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应报党委组织部、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三)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监督交接。
(四)离任干部要如实、逐项填写中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清单,并提供书面报告。
(五)交接工作结束后,经济事项交接清单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监交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所在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交接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九条 交接注意事项
(一)离任干部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间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自发文调整岗位之日起应停止审批经济业务,严禁突击开支。
(四)接任干部若对接收的资产、资料未认真清点核对,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由接任干部承担责任。
(五)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临时接收人代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接任干部到位后,应及时与临时接收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六)经济事项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针对审计处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反馈至审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突出审计重点,确保审计质量,根据“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原则,按照《党政主要中层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教研院所)、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中层领导干部人员。
第三条 按照单位的性质、职能、经济规模和岗位风险等标准,将全校被审计单位划为“必审”、“抽审”两个层次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应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和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资源的效益性。
第二章 类型划分与管理
第五条 “必审”类是指经济管理责任较大的独立核算、二级核算单位和其他资金流量较大的单位,“抽审”类是指经济管理责任较小的报账单位。
第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需调整分类的审计对象,应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第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分类和动态管理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对“必审”类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中抽审,离任必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抽审”类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中或离任抽审”。
第九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中审计对象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综合考虑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重大问题线索、所在单位经济流量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初步拟定,并向学校党委会报告。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中层领导干部已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中层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类别 |
审计方式 |
单位特点 |
被审计单位 |
必审 单位 |
任中抽审,离任 必审。任 期内至少 审计一次。 |
经济管理责 任较大的独 立核算、二 级核算的单 位以及资金 流量较大的 单位 |
校工会等独立核算单位 |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附属第一小学、附属第二小学等独立核算二级单位 |
|||
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图书馆、 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国际合作交流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报账单位。 |
|||
抽审 单位 |
任中或离 任抽审 |
经济管理责 任较小的报 账单位 |
其他机关部门、群团组织、学院 等报账单位 |
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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