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行政办公室,团委,宣传部,后勤处,资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江正云同志,任晓晴同志,陈志武同志,罗昂同志,周大庆同志,杨家福同志:
根据审计署 4 号令和《湖南省内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组织统战部的委托(湘一师组函〔2018〕1 号),报请校长批示,审计处决定成立审计组,对江正云同志自 2009年4月至2016年1月担任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期间、任晓晴同志自2009年4月至2012年7月担任代团委书记(副处级)期间、2012年7月至2016年6月担任团委书记(正处级)期间、陈志武同志自2009年4月至2016年6月担任宣传部部长期间、罗昂同志自2009年4月至2016年6月担任后勤处处长期间、周大庆同志自2009年4月至2016年6月担任资产管理处处长期间、杨家福同志自2009年4月至2015年8月担任招生就业处处长期间应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情况进行审计。本次审计采用就地和报送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请被审计单位予以积极配合,提供审计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被审计的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对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江正云同志,任晓晴同志,陈志武同志,罗昂同志,周大庆同志, 杨家福同志提交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在审计进点会上宣读,并于审计进点会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组长:黄小喜
主 审: 李 翔 李志坚
审计组成员:黄小喜 李 翔 李志坚 王高见 范 超
附件:
1.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2.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 经济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承诺书
4. 述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审计处
201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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